(2016)赣011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滕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法定代表人:喻寿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滕虎,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滕虎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滕虎存款、收入人民币23925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