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敬勋与年丽颖、李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勋,年丽颖,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勋。被执行人年丽颖,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敬勋与被执行人年丽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5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后,申请人以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14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