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兰、康红霞、康会丽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兰,康红霞,康会丽,赵兴勉,刘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主任。代理人:杜传杰,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学兰,女,生于1976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康红霞,女,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职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康会丽,女,生于1987年6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兴勉,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芬玲,女,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学兰、康红霞、康会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三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