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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纪相林、纪红剑与赵悦、赵宝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相林,纪红剑,赵宝君,赵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纪相林,男,1962年10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纪红剑,男,1988年5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赵宝君,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被执行人赵悦,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纪相林、纪红剑申请执行赵宝君、赵悦故意伤害罪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乌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相林、纪红剑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宝君、赵悦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宝君、赵悦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纪相林、纪红剑未受偿金额为14969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