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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辰琳与严建明、叶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辰琳,严建明,叶顺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094号原告叶辰琳,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明,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叶顺真,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辰琳与被告严建明、叶顺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辰琳以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辰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辰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