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蒋坚与林云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坚,林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蒋坚,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宗欣,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峰,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云前,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3827号蒋坚申请执行林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0,32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要求参与另案2016沪01**执90号案件的分配。现申请人提出异议,本案将进入诉讼程序,故本案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0民初38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