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22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皖12**民初1891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份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扬”(2010年1月12日生)。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刘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份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扬”(2010年1月12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 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卫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