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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蒋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蒋孝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06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金相默。委托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蒋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