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蒙学钢与郝福长、高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学钢,郝福长,高洪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580号原告蒙学钢。被告郝福长。被告高洪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负责人齐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该公司职员。原告蒙学钢与被告郝福长、高洪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学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