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年升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正松、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年升胶辊制造有限公司,刘正松,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年升胶辊制造有限公司,狮山镇官窑刘边村东头开发区第一排第三间A厂房。被执行人:刘正松,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住所地佛山市大沥谢边第一工业区*号(原东南灯饰厂)第*号综合楼首层*号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年升胶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刘正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刘正松应支付81042.12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耀旺滚轮厂的财产在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已向其移送参与分配材料。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