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与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启,孙玉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庄村。法定代表人魏友俊,厂长。被告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十路中段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周永君,经理。被告张文启。被告孙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与被告临沂丰璟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启、孙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新华纸箱厂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