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与王某、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刘某与王某、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650元,执结0元,未执结3965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