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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迈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迈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866号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7260-X。法定代表人刘用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迈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西路9号4#厂房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702402-3。法定代表人庄起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迈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36元,由原告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泽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