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与王玉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王玉娟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642号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娟,女。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玉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二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一、二审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与王玉娟。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与酒泉市分公司是两个民事主体,申请人也未提交酒泉分公司委托其诉讼的书面授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