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艺夫与被告刘宏保、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艺夫,刘宏保,苏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505号原告罗艺夫,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麒麟,汉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宏保,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金莲,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艺夫与被告刘宏保、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艺夫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金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艺夫以未能提交被告刘宏保、苏金莲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金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艺夫撤回对被告苏金莲的起诉。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