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薛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薛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山支行被执行人薛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021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薛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薛跃(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673748.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