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王觅与宋连月,王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觅,宋连月,王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667号原告王觅,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宋连月,女,汉族,无业。被告王波,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觅与被告宋连月、王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王觅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