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石墨有限公司与邵德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邵德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延军农场二十年*幢*号。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伟宏,黑龙江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德刚,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中村委*组。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邵德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民立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溢祥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是经宝泉岭农垦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我公司对邵德刚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不服而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却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受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本案中,用人单位溢祥公司对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邵德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请求法院重新组织鉴定、重新判决(计算)邵德刚的工伤待遇。根据上述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溢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三)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三)的规定对溢祥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溢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