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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7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41-2号原告:武某,略。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7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湘B号牵引车/湘B挂号半挂车一辆,现被告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湘B号牵引车/湘B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湘B号牵引车/湘B挂号半挂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