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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传华、杨志君与杨志君、杨兴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华,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987号原告李传华,无职业。被告杨志君,无职业。被告杨兴龙,农民。(系杨志君父亲)。被告黎本秀,农民。(系杨志君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华与被告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华诉被告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三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诉讼无法进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传华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