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传华、杨志君与杨志君、杨兴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华,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987号原告李传华,无职业。被告杨志君,无职业。被告杨兴龙,农民。(系杨志君父亲)。被告黎本秀,农民。(系杨志君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华与被告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华诉被告杨志君、杨兴龙、黎本秀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三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致使诉讼无法进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传华负担。审判员 闫正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