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58号原告索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同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