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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758号原告索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同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