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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蔺传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76号罪犯蔺传礼,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九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蔺传礼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五月、二0一三年一月和二0一四年十二月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各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蔺传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蔺传礼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传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