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燕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安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安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55号原告王燕玲,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解放大道中段路南。负责人武建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全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玲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安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燕玲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