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淑花与都立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花,都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花,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都立民,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马淑花与被执行人都立民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0.36万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