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苏冉与苏子傲、陈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冉,苏子傲,陈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苏冉。被执行人:苏子傲。被执行人:陈方。申请执行人苏冉与被执行人苏子傲、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子傲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67号1号楼2-1016号房产(备案合同号:YS00200534,建筑面积:62.76平方米)一套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保留价364698元抵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子傲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67号1号楼2-1016号房产(备案合同号:YS00200534,建筑面积:62.76平方米)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冉,实际抵偿债务364698元。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冉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