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邱晶、邱国际等与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晶,邱国际,谢雪芳,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524号原告邱晶,女,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邱国际,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雪芳,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忠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立峰。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仕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邱晶、邱国际、谢雪芳诉被告上海欧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晶、邱国际、谢雪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