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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6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廖太光1与洪霞、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太光,洪霞,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太光被执行人洪霞被执行人赵兵申请执行人廖太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霞、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洪霞名下的汽车一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班竹园镇大江路x号xx栋-x至x层x号的房屋一套,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房屋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