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许翊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154号被执行人许翊德,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许翊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未能结案,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强制执行(2015)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的罚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