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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阿拉塔申请执行韩利、韩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阿拉塔,韩利,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75号申请人张阿拉塔,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新龙城二期3号楼4单元201。被执行人韩利,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杭盖路科委西街坊02栋02排02号。被执行人韩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蒙中路进修街坊2-10-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阿拉塔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利,于申请人协商分期付款,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