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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薛小影与徐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影,徐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436号原告薛小影,女,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徐孟云,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薛小影诉被告徐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小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薛小影诉称:2014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孟云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孟云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薛小影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该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期3个月。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的本息。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债权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徐孟云欠原告薛小影借款50万元未偿还,故原告薛小影有权要求被告徐孟云清偿该债务。因双方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将其调整为月息2分,按照此利息,计算自借款时到立案日2016年3月2日的利息为227000元,故原告起诉10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小影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徐孟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