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9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瑞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9384号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院三星大楼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超,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瑞杰,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嘉物业公司)与被告柴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安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令超、被告柴瑞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怡安嘉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居住在丰台区怡然家园六号院5号楼4门502号(下称502号房屋),95.7平方米。原告怡安嘉物业公司为502号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06年11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6316元、电梯运行费9417元、水泵费1148元、安防费230元、消防费1148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自2006年11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559元,并支付滞纳金1855.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柴瑞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安防费、消防费和电梯运行费不同意支付。我的电动车丢了也没有人管,电梯也经常出事,总是坏,地下室也随便出租,因此不同意支付上述的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柴瑞杰系502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95.7平方米。原告怡安嘉物业公司为502号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2006年11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6316元、电梯运行费9417元、水泵费1148元、安防费230元、消防费1148元、垃圾清运费300元。被告称物业公司在电梯运行、安防和消防等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书、物业费测算依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怡安嘉物业公司为被告居住的502号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柴瑞杰表示物业公司在消防、安防和电梯运行等方面的服务都存在瑕疵,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柴瑞杰并非无故拖欠物业费,故怡安嘉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柴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六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十月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九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被告柴瑞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