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3民初2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碧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