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志鹏与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鹏,林志鹏的委托代理人,林舒莹,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353号原告林志鹏,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暨原告林志鹏的委托代理人林舒莹,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代表人林建辉,职务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鹏、林舒莹与被告龙海市角美镇鸿渐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鹏、林舒莹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志鹏、林舒莹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鹏、林舒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林志鹏、林舒莹负担。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