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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闫举鹏、闫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明,闫举鹏,闫石,闫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居民。被执行人闫举鹏,居民。被执行人闫石,居民。被执行人闫拓,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闫举鹏、闫石、闫拓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与被执行人闫举鹏、闫石、闫拓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