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葛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葛强,马礼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烟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强。被执行人马礼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沃森五金有限公司、葛强、马礼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提审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邵志强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