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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后兵与卞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兵,卞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80号之一原告:张后兵。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卞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后兵与被告卞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卞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兵撤回对被告卞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卞明辉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