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后兵与卞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兵,卞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80号之一原告:张后兵。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卞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后兵与被告卞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卞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后兵撤回对被告卞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卞明辉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