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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亮贩卖毒品、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72号罪犯何亮,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7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责令该犯与其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533元人民币。其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亮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亮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5分;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29.2分;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退赔款各人民币3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勇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