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伯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695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传生,公司员工。被告:陈伯群,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 健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