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郭德明与赵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明,赵文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758号原告:郭德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秦跃文,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明诉被告赵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明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郭德明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