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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炳钦、黄和静与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杜丹悦、杜章旺、李芸、王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钦,黄和静,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杜丹悦,杜章旺,李芸,王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82行初4号原告:陈炳钦,男,住武夷山市。原告:黄和静,女,住武夷山市。以上二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衷孙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运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江建华,局长。被告: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住所地武夷山市。代表人:陈茂春,主任。以上二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炜,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杜丹悦,女,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杜章旺,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李芸,女,住武夷山市。以上三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昇,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负责人:易畅,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丽萍,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炳钦、黄和静诉被告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第三人杜丹悦、杜章旺、李芸、王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行政撤销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炳钦、黄和静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向第三人杜丹悦、杜章旺、李芸、王昇提起民事诉讼,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 晖审 判 员  陈垱旺人民陪审员  朱宏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