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与邹贤斌、金雪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邹贤斌,金雪英,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58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鹏,广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邹贤斌。被执行人金雪英。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楠,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蔡华楠,董事长。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贤斌、金雪英、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与本案被执行人相关的其它案件已指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58号钦州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贤斌、金雪英、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