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廖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60号罪犯廖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遂刑重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廖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