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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体检不合格,看守所不予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生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BL8**号车,沿互助县南门峡镇老虎沟村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该村村民焦某某撞伤,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32.72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肇事后逃逸;2.血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BL8**号车,沿互助县南门峡镇老虎沟村由东向西行驶时,将该村村民焦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32.7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焦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7984.82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警记录、证人王某某证言及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4日20时40分,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一辆小轿车将他岳母焦某某撞伤后逃逸,后他在任某某家找到醉酒的肇事司机。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案发现场;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32.72mg/100ml;3.被害人焦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10月4日晚,她在南门峡镇老虎沟村的村道上行走时,被一辆车撞伤;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4日16时许,他和李某某两人喝了两瓶啤酒;5.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4日晚,他乘坐李某某的车去她家时在车里睡着了,后李某某到她家和她喝酒时,有人叫李某某说是他驾车将人撞伤了,之后李某某去了事故现场;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某无责任;9.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焦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7984.82元,被害人焦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232.72mg/100ml,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承担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兰向阳审判员  殷亨兰审判员  申莲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