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锦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金锦,女,回族,1981年3月14日生,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市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