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卢存彬与李家祥,熊小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存彬,李家祥,熊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657号原告:卢存彬,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家祥,男,1971年6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熊小娟,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存彬诉被告李家祥、熊小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存彬撤回��被告李家祥、熊小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5元,由原告卢存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