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恢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卢江丽与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江丽,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焦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恢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卢江丽,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法定代表人焦同霞。被执行人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焦同霞。被执行人焦同霞。卢江丽申请执行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焦同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焦众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江丽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焦同霞名下部分房产及车辆,剩余查控财产因设立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目前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2014)焦众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