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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莫小舅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小舅,王建熙,李卓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小舅,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本生,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熙,男,200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法定代理人王定绵,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法定代理人朱彩联,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系王建熙的母亲。原审被告李卓夫,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上诉人莫小舅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熙及原审被告李卓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小舅以没有新证据提交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小舅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没有侵��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莫小舅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上诉人莫小舅负担。审判长  黄心宇审判员  徐忠贵审判员  张模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