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4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平、高艳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志平,高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何雄武,局长。被执行人李志平,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高艳平,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川卫计征字(2015)19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字(2015)19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政字(2015)19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字(2015)19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