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庄桂珉与韩坤池、韩刘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桂珉,韩坤池,韩刘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355号原告:庄桂珉,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希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坤池,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刘氏,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桂珉诉被告韩坤池、韩刘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韩坤池的住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在本院调查时,原告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和住所地,且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退还原告庄桂珉。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