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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远山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849号罪犯陈远山,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陈远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泉监假(2016)20号假释建议书,建议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远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达标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9分。罚金、违法所得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远山系残疾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大银审 判 长  陈垂钢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百度“”